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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機會跟各方不同意見的朋友就「多元成家草案」進行了許多的討論,雖然過程中難免有些擦槍走火,但基本上大家都能就法案內容理性地探討這三個草案的適切與否之處,這是我覺得很棒的地方!而也正是因為這些理性的對話過程,才能讓大家,也更是我自己,能更清楚知道自己為何支持及為何反對,這也是台灣民主思想最可貴的地方。

 

「多元成家草案」共分成三套法案,包括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伴侶制度草案以及家屬制度草案等,我建議大家能先到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就是此草案的發起團體)去看原始的草案全文(http://tapcpr.wordpress.com/%E8%8D%89%E6%A1%88%E5%85%A8%E6%96%87/),如此,才能真正了解這三套法案的實質內容,而不會被自己的主觀偏好所影響。接著,網路上有許多的文章是針對大家可能會有疑慮之處進行釋義,在這裡我提供兩處就法案內容解釋得很好的說明文章,供大家參考。

1.[問題] 多元成家允許變相的近親婚姻 (http://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383453752.A.604.html)

2.「多元成家─道德崩壞、影響下一代」?一些關於法案的答客問 by amemura (http://www.plurk.com/p/jdtw4n)

通過以上這些管道的認識,大家應該對「多元成家草案」有基本的概念,並已經有能力做出基本的支持或反對的判斷。

 

除此之外,今天我想就「多元成家草案」的立法行政面向來提出我的另一層疑慮。然而,我自己本身並不是讀法律的,只能就一個基本的公民所具備的法學素養來提出我的疑問,因此,若是在論述的過程有出錯,非常歡迎大家的指正,我願意隨時修正我的看法及論述。

 

首先,在「修法依據」的部分。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伴侶制度草案以及家屬制度草案各自採取了不同的修法方式,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問題。

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它是用最簡單的修法方式,也就是按照現行法(民法)去做修改,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它是將民法中有關"男女"、"父母"、"夫妻"等字眼直接修改成"雙方"、"雙親"、及"配偶"等字眼。這樣的修法方式雖然簡單,但其實也是最安全的方式,因為有現行法可以參考,所以基本上不太會出現什麼太大的問題。因此婚姻平權草案可說是這三個法案中最沒有爭議的草案。然而,在這裡我要特別指出,有關於子女「收養」的疑慮。也正是因為此法是直接修改民法而來,因此有關收養的部分僅有文字的修改(如我所提將父母改為雙親),但因同性婚姻的領養所衍生的相關問題伴侶盟卻完全沒有配套說明,僅做民法的文字修改是不夠的(領養爭議我稍後會解釋)。而伴侶制度草案的修法方式則是參考他國現有的伴侶制度來,這也是另一個很常見的修法方式。其好處在於可採納他國已純熟的法案制度做為我國之使用,然而這裡並沒有考慮到的各國歷史形塑過程之差異,撇開東西方文化差異不談,我們應當先去了解為何當初他國會設立伴侶制度?而這個法案到底對台灣社會是否有意義(下一段細談)?最後一個我認為最危險的法案就是(多人)家屬制度草案。這個草案可以說是台灣創舉,連最開放的荷蘭和法國等國家都沒有這樣的制度,所以可以說這個草案的修法是完全沒有任何參考法源的!(認真來說它也不是一個新法,而是如婚姻平權草案一樣,在民法的基礎上修正家的定義)然而光看伴侶盟的草案,沒有法律背景的我就可以提出十幾個有問題的地方,我對於這個草案的設計真的非常驚訝。

 

再者,在「立法生成」的部分。這裡我要特別提出的是伴侶制度草案。如同我前述所言,參考他國法案制度來做為我國修法的參考是很常見的方式,但必去了解為何當初他國會設立伴侶制度?事實上,伴侶制度的提出其實是當時為了做為同性婚姻解套之用的。在同性婚姻在社會上尚有極大爭議時,這些國家,藉由提出伴侶制度,讓同志間能享有大部分婚姻制度的保障。然而所有的法律制度是漸進的,法國是在2000年實施了伴侶制度,而社會要一直到了2013年才正式通過同性婚姻法。因此,我們可以說伴侶制度的立法是為了追求同性婚姻合法的過程中而形成的權宜法案罷了。目前除了台灣,沒有一個國家是同時在推動伴侶法和同性婚姻法的。而事實上,這些伴侶法通過的國家所產生的社會問題也是很少被提及的。做為一個為同性婚姻合法而存在的伴侶制度,卻成為大部分異性戀者規避婚姻制度的最佳手段,這種不需要有婚姻的性忠貞義務卻同時享有婚姻制度裡所有的好處(我稱之為婚姻制的個人享樂版)說真的非常吸引人,但如果伴侶盟所強調的多元成家法案是以愛做為出發點,真愛不是應該是願意守約給承諾的嗎?

 

最後,在「法案影響」的部分。就以上三套草案,我提出我對於法案的一些疑慮之處,希望有專業之士能為之解惑。就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我認為目前最有爭議之處在收養的問題。同性婚姻的收養牽扯到包括完全無血緣的領養及一方有血緣的領養等兩部分。對於無血緣的領養,就會產生"孩子來源的問題"。事實上台灣幾乎是沒有領養來源的,所以必須是向國外領養,但也不是只有同志族群有領養的需要,台灣本身就已經很多在等待領養的父母,可以想見未來孤兒販賣將是個巨大市場...至於一方有血緣的領養則 牽扯到代理孕母及人工受孕合法化等問題牽扯更複雜,收養問題是我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最大疑慮之處。而伴侶制度草案方面,如同我所說的,它是一個做為同性婚姻合法化過程中的權宜法案,但卻反而成為大部分異性戀者規避婚姻制度的最佳方式。以法國為例,自從2000年開放伴侶法以來,法國的結婚對數越來越少,大多是採伴侶制這種不穩定的關係。但也因為伴侶法,使得法國的家庭問題越來越嚴重。"重組家庭"是他們現在面臨最大的問題,而造成的結果就是 大人喜歡跟誰在一起就在一起,可憐的是小孩。現任法國總統的例子最經典,他跟他的前同居女友生了四個孩子後,在當上總統之前又"換"了一個新女友,而這個 新女友(也就是現在的法國第一女朋友)則跟她前夫生了三個孩子。也因此法國總統的名下掛了七個孩子。由於法國總統的前同居女友在政壇上很有勢力,法國總統 也必須常常跟她有交流,所以法國第一女朋友不時在擔心法國總統會不會又回到他的前同居女友身邊(畢竟伴侶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何況法國總統和他前同居女友還共同生了四個孩子)...。試想,這七個孩子,他們的認同感是誰呢?成人這樣的關係對孩子公平嗎?對我而言,這個法案完全沒有促進任何公共利益的目的。至於(多人)家屬制度草案,其中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新組成的家庭成員與原生家庭之問的關係,但草案中完全找不到,這點非常的不合理。草案僅說明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家庭成員,而不必有血緣關係。但每個人一出生絕對會有其具血緣的原生家庭,如果要改變則必須透過如收養等法律手段才得以改變其家庭組成。但草案並沒有這方面的說明,因此我們可以合理的認為,在此草案中個人可以自由地選擇新家庭成員而與原先家庭切斷關係(因法律上無法允許兩個家庭的存在),當然,個人也可以隨時再換家庭。這點,我非常質疑。

 

或許有人會認為我以上的疑慮是多餘的,法律本來就不會完善可以隨時修改修正,重點在於是否支持其基本立場。這話當然是沒錯,但要知道實務上,一旦某個法律發佈了,其實是很難改變的,硬要改變需要付出極大的社會成本(如核四的興建不是嗎?)。而法國在伴侶制度實施十幾年後開始發生很多的問題,但這法案卻也無法收回了(法國家庭間的"法律關係"變得很混亂,亂到他們現在連要進行人口普查時對於家戶定義都有困難了,更別說我們還提出多人家屬制了)。因此,唯有在草案還沒變成正式的法案之前,必須要審慎的進行評估,廣納社會各方意見並能就法案層面問題進行充份的溝通,尤其是反對者的意見,如此所做出來的法案才真正是得以達成全民共識的好法案。這是我的意見,請多多指教。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社會政策與發展組碩士

法國巴黎笛卡兒(第五)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碩士

法國巴黎狄德羅(第七)大學地理學研究所碩士

法國巴黎索邦(第一)大學巴黎地理學院都市發展研究所博士班

 

劉君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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