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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灣伴侶聯盟製作的三個草案比較表,看起來真的很弔詭,

同伴會  

其中締結資格中,伴侶跟婚姻只能擇一,

但是家屬制度裡又說,有配偶的要與現有配偶共同登記為家屬?直接把小三或綠帽子接回家的意思嗎?
而伴侶跟家屬的成立基礎都是共同生活為目的,但是卻說沒有通姦罪,

意思是多人伴侶或多人家屬同住一個屋簷下,多P都是無罪的?
而且單方想走就可以走!!

先讓大家以為同性之間的性沒什麼,同性之間的婚姻沒什麼,最後認為性沒什麼,最後把性與愛與承諾完全脫鉤,全然訴諸所謂個人自由的選擇。

這到底是為了幫助聲稱的弱勢,還是幫助社會更混亂啊!!

「以下轉貼」

現在這個時間,有很多人連這些修法的消息都不知道,讓與我們想法相同或不相同的人,不是因為不知道才沈默,好叫有權修法的人,知道什麼聲音才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價值觀。

目前的修法進度是,

伴侶盟將「多元成家」的倡議一分為三,拆成三個草案。

第一個草案,目的在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第二個草案,目的在讓沒有性忠貞義務的同居關係合法化;第三個草案,目的是讓沒有性忠貞義務的多人可以成家。

目前成功送進立法院的只有第一個草案,也就是同性婚合法化的部份,第二個草案(伴侶制)跟第三個草案(多元成家)伴侶盟還在力推,但爭議比第一個草案更大。

這忽略了人性的黑暗面。

講白一點好了,如果現在有一對一男一女的情侶,兩人交往很久,想要走到下一階段,但不確定自己真的會可長可久跟對方走一輩子,他們會選什麼?會選「結婚」嗎?我想不會,而是選擇「伴侶制」:可自由來去(不合則分,單方可分)、無性忠貞義務(可以劈腿、外遇、跟其他人同時往來),這樣不但輕鬆自在,而且還不需要跟對方的原生家庭發生姻親關係,多好。

但是這真的好嗎??

最後是會「毀家廢婚」,就是人性必然的結果:有輕鬆的路走,誰要走必須承諾的路?但那承諾帶來的價值、幸福,是他們不提,不想經歷,也因不委身而無從經歷的。

結婚絕對不是懲罰個人,限制只能跟一個人發生性關係、婚後要處理姻親關係,可能是結婚讓人覺得綁手綁腳之處,

但「忠貞」、「持守到底」、「一對一穩定的關係」、「家族支援」,這也是現行婚姻制度、以及長久以來人倫跟家庭最重要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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